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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27 15:24:20)
偵查中被告閱卷權 法務部:起訴後才能閱卷
針對禁止偵查中被羈押被告辯護人閱卷權,憲法法庭今開庭審理是否違憲?法務部今天發布聲明明確表示不宜,另由部長羅瑩雪率檢察官親上火線維護檢察官辦案職權。
 
法務部指出,該法條規定被告之辯護人在起訴後才能閱卷,並無違背我國憲法之疑義,相關論述均已於大法官審理時詳為陳述並提出書面意見。
 
法務部表示,檢察官與法官均重視人權保障,此點事實不容扭曲,以2015年度統計為例,平均100個新收被告中只有1.1人被羈押,證明檢察官或法官並未濫行聲請或任意羈押,都是公正客觀的評價證據、判斷事實,絕未對被告抱持偏見。
 
此外,法務部指出,現行規定於案件起訴後法院進行審理時,因檢察官已將所有調查完畢的事證完整交給法院,此時辯護人可檢閱全部卷宗、證物,更可抄錄、攝影,讓被告充分知悉為什麼被起訴、要怎麼進行防禦。
 
法務部指出,現行機制已充分保障被告防禦權,在偵查階段被告取得防禦所需資訊,不是只有「閱卷」一種方式,法制已賦予被告「請求注意權」、「隨時選任辯護人權」、「被告知聲押理由及事實」等十幾項權利,已可讓被告有充分完整之防禦權。
 
法務部表示,並非所有先進國家都開放羈押程序中讓辯護人閱卷,以美國、日本為例,均未允許被告或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程序有閱卷權,至於德國等雖有類似規定,但亦涉及該國辯護人在法制上定位、相關職業倫理規範等均與我國不同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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