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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27 15:24:46)
蕭敬騰險遭潑糞,4男判刑可易科罰金
藝人蕭敬騰險遭糞襲案,被告蕭姓男子等4人一審僅依恐嚇罪判刑3到5月得易科罰金,檢方不服未以傷害論罪,提起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 
民事部分,士林地院日前判蕭姓男子等4人須連帶賠償新台幣30萬元;還可上訴。
 
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,有槍砲前科的張嫌於民國102年10月因聽聞乾姊曾在參加蕭敬騰的宣傳活動時,遭現場人員推擠,進而對蕭敬騰心生不滿,後來向蕭姓及曾姓友人提議要對蕭敬騰潑糞,來為乾姊出氣。
 
張嫌承諾在事成後要帶蕭男上酒店消費,並交付新台幣5000元給曾,以作為加油等支出費用;蕭為求壯膽,另找陳姓友人一同對蕭敬騰潑糞。
 
陳嫌等人在案發前一天(102年10月27日),先至蕭敬騰住家附近察看,再以貓糞、貓砂、醬油攪拌後,放入飲料杯,隔天等待蕭敬騰現身上保母車,車門還未關上時,以索取簽名為由靠近,再潑糞並大聲辱罵「給我小心一點」,即坐上機車離去。蕭敬騰等人後來報警提告。
 
檢方依傷害、加重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張男等4人;士林地方法院去年9月認定僅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,分別判張男5月、蕭男及陳男4月、曾男3月,均可易科罰金;檢方不服未以傷害論罪,提起上訴,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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