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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06-13 15:44:24)
同居男女所生子女,能否成為婚生子女?
同居男女因沒有婚姻關係,其所生子女自非屬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所定:「因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,而不能產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,然而同居男女嗣後若能結婚,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,其子女視為婚生子女」。
 
惟若未能結婚,雖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:「生母與子女仍視為婚生子女,但生父則須經由認領之行為,才能使子女成為婚生子女,產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