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漢肺炎(COVID-19,2019新型冠狀病毒)疫情不減,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指定4組專責檢察官,負責偵辦疫情相關違法案件。北檢表示,違反隔離規定趴趴走、囤積口罩、散播謠言、私製防疫用品等6大行為最容易觸法,提醒民千萬別輕忽。
北檢表示,2月10日即已啟動「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」,主動與轄區內公平交易、衛政、消費者保護、移民署、藥師公會等機關連繫,並召開會議,針對相關刑事案件進行討論。
邢泰釗表示,已指定4組28名專責檢察官負責相關案件偵辦,檢察官也將全力配合各項防疫措施,嚴查速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為。北檢也統整6大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。
1.包括具感染風險民眾「趴趴走」或違反主管機關之檢疫、防疫處置或措施,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、第48條、第58條規定,主管機關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、第69條、第70條之規定,最高分別可處30萬元、15萬元、1萬5000元罰鍰。
2.意圖抬高交易價格,囤積公告之口罩,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;對已開始徵用之口罩,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者,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哄抬、囤積商品牟利罪,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囤積、哄抬防疫物資罪等刑責,分別將處最重3年以下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3.明知自己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,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,致傳染於人,將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,可處最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,並另將追究刑事責任。
4.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,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,可科最重300萬元以下罰金。若有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等,將交由警方依法裁罰。
5.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一般醫用口罩、外科手術口罩,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,依藥事法第84條規定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。如為過失犯,仍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6.不具藥商資格擅自販售一般醫用或外科手術口罩;販售非醫療用途之防塵口罩,卻宣稱為醫用或有療效者,依藥事法第92條、第91條第2項規定,最高分別可處200萬元、2萬5000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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