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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20-04-10 19:25:02)
監護權之裁判,應依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
依民法§1055-1條規定:
法院為前條裁判時,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:
 
一、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
二、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
三、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
四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。
五、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。
六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。
七、各族群之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值觀。
 
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,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,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、稅捐機關、金融機構、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、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。
 
孩子的成長期間是非常重要的,若是在這段時間內沒有父母的陪伴,那麼成長的路途中一定會有許多波折與問題。所以,當大人們決定要分開時,那麼孩子在這段婚姻中既是橋梁也是愛的結晶,那麼就不應該由大人所產生的事情而波及到孩子未來的發展,所以才依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