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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20-06-09 00:49:48)
公然侮辱罪是否為告訴乃論? 
告訴,就是告訴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;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,在告訴乃論之罪,犯罪若未經合法告訴,則無法追訴處罰,只得任被告逍遙法外。
 
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,為告訴乃論之罪,亦即有告訴權人(例遭侮辱的人)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,六個月內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)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)。
 
 
刑事訴訟法第237條(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)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,其一人遲誤期間者,其效力不及於他人。」
 
刑事訴訟法第242條(告訴、告發之程式及受理機關):「告訴、告發,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;其以言詞為之者,應制作筆錄。為便利言詞告訴、告發,得設置申告鈴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,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,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,應訊問其是否告訴,記明筆錄。第41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43條之規定,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。」
 
刑法第314條(告訴乃論):「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」